山科大教字[2004]40号
为使各级领导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教学工作动态,及时处理教学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党政各级领导重视教学、服务教学的良好氛围,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经学校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党政管理干部听课制度,并制定意见如下。
一、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听课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5学时以上,其中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7学时。
学校党政领导对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主管领导协商解决;对于重大问题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讨论解决。
二、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听课
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教务处所属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他人员听课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或报上级领导处理。此外,教务处还要组织安排教学督导员定期听课和旁听毕业答辩。
三、学校机关其他管理干部听课
学生处、人事处、团委的管理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部门的管理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学时。在听课过程中,如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要尽快反馈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解决处理。
四、二级学院党政干部听课
二级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要作为本学院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经常深入课堂听课,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人员每学期至少到现场一次。在听课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尽快反馈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听课范围主要是本单位教师所讲授的课程(含毕业答辩、实验课),以及其他单位教师为本单位学生所开设的课程。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所有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的听课由监察处负责检查督促,并对听课记录进行检查,每学期汇总一次,并定期公布;各单位、各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的听课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听课记录进行检查,学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学校将把听课记录作为检查考核本部门工作的依据之一。
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统一制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收存,保存期须在5年以上。
各级各类管理干部在听课时,需佩带学校统一制作的胸卡或工作证。
六、本意见自2004—2005学年开始实施。《关于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意见》(山科大教字[20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